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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受贿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 深圳劳动局原局长被判七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7日14:2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魏海波 实习生秦汉兵 通讯员朱海鸣)深圳市纪委昨 日通过其主办的深圳明镜网披露,深圳市劳动局原局长、深圳经济特区发展 集团公司原总裁陈宏明,因犯受贿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近日被广州市中级 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今年57岁的陈宏明是广东澄海人,大学学历。他曾于1991年任深 圳市劳动局副局长,1993年3月被任命为局长。1994年11月,陈 宏明又调任深圳的大型企业集团————深圳经
济特区发展集团公司总裁, 并在任期内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光环罩身的陈宏明最终却被“孔方兄”打倒了。1998年6月,他被 深圳市纪委立案查处。深圳市纪委介绍,经查陈宏明在担任劳动局局长期间 ,利用职务之便从其下属公司引存资金,以帮助深圳达誉贸易公司获取银行 贷款。事后陈宏明收受达誉公司总经理彭××贿赂的港币10万元,人民币 4万元。

  1994年3月至10月,陈宏明还利用其担任深圳市劳动局局长职务 的便利,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先后五次挪用其下属劳动服务公司管理的 用于救济的失业保险金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分别借给深圳蛇口金海实 业公司,越燊实业发展公司使用,并造成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无法收回。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陈宏明在深圳市纪委对其调查期间,如实供 述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并退清赃款,可视为自首。最终依法判处陈宏明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挪用特定 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 10万元。 此前,深圳市纪委、市监察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已开除陈宏明党籍和 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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