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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索赔89万 “班主任男友勒杀小学生”追踪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7日14:2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黄殿晶)四年级小学生张栋星被班主任的男朋友绑架杀 害,校方、班主任及主管部门有没有责任?昨天上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 院开庭,公开审理了受害人父母诉讼珠海 市香洲区四小、受害人原班主任刘育群及香洲区教育局和香洲教育办公室案 。

  原告:四被告须赔偿89万元

  昨天上午,坐在原告席上的张栋星的父亲张洪宾、母亲蒋爱华一脸沉重 。他们在诉状中称:受害人系被告学校的学生,遇害时未满10岁,属于完 全无行为能力人,原告依法将自己的未成年学龄孩子交被告接受义务教育, 第一被告(香洲第四小学)对受害人负有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等义务。第 一被告违反有关教师聘用的法律、法规非法聘用第二被告(班主任刘育群) 作为班主任,没有依法履行其临时监护责任;第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 将受害人交由一个社会无业人员协助辅导和管教,推卸了学校及人民教师对 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及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责任,第一被告应对第二被告 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被告(香洲教育局)、第四被告(香洲区教办) 未按规定的教师聘任程序审批聘任教师,四被告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遇害的 共同原因,对受害人的遇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强调,因受害人是原告的独生子,由于被告的过错和侵权行为使原 告痛失爱子,不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同时造成无法挽回、无法弥补的 精神损害。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 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原告依法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 令被告在法庭和媒体上向原告及其家属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抚养费 损失人民币203114元;3.判令被告赔偿教育费损失人民币5214 1元;4.判令被告支付家属医疗费损失1819元;5.判令被告承担原 告误工损失29000元;6.判令被告承担受害人丧葬费损失4000元 ;7.判令被告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共计赔偿89万元。

  第一被告:学校没有过错

  珠海市香洲区第四小学在昨天的答辩中称:罪犯章鹏的犯罪行为是导致 此案损害结果的唯一的责任人,原告诉请并由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学 校不应再承担责任。

  学校无权对老师及学生课外的行踪及交往进行干涉,在课后校外对学生 的监护权也不是学校,学校在张被侵权一事上没有过错,学校也没有违法的 行为;学校聘请代理老师的手续是否齐备与张在校舍外受侵害致死也没有必 然的因果关系。学校对此事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被告:我也是受害人

  昨天上午,刘育群的父亲和全权委托代理律师出庭为刘育群答辩称:对 原告提出的损害赔偿一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他们认为罪犯章鹏 的犯罪行为是导致此案损害结果的唯一的原因,原告无权再起诉答辩人。

  退一步讲,原告可以起诉答辩人,但答辩人在整个事件中的行为根本不 具有违法性,原告将介绍他人相互认识的行为归为有违法性或者作无理扩张 的理解,无法律依据,会将正常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搞乱。在整个事件中 ,答辩人也是受害者之一,答辩人失去了对事业、爱情进行追求的勇气。

  第三、四被告:主管部门不应成为被告

  香洲教育局和香洲区教办的代理人答辩称:答辩人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 门,履行的是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该区域的教 育事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行为。其行为构成不作为或职务侵权,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作为具有 独立资格的主体,完全有能力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将主管部门列为被告无 法律依据和道理。

  针对上述四被告的答辩,原告认为是有意逃避责任,受害人被害的原因 与学校聘用的老师和班主任从一开始介绍罪犯章鹏与之认识并做受害人的辅 导老师那一时刻便开始发生,前后因果关系不容否认。

  法庭当庭作调解时,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审判长宣布休庭,另择日期作 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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