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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议案提出质疑 公交车超员处罚为何“一市两制”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7日14:39 深圳商报

  【本报讯】 对于深圳市公交车辆客运高峰期超员罚款一事,很多群众反映存在着执罚标准不统一的情况。记者从公安部门给市人大的答复中再次发现“一市两制”带来的问题。

  今年,有人大代表提出了“关于统一特区外公交车辆超员罚款标准”的议案,其中指出:“同为深圳市内公交车辆,跨特区行驶的,特区外超员一人罚款200元,将超员乘客赶下车;超员10人以上,还要将司机拘留15天,特区内则不必罚款;同为特区内车辆,中小巴超
员一人罚款200元,大巴则不必罚款;跨特区行驶的专线车辆,在特区内路段可以超员,到了特区外必须将超员乘客赶下车,否则按章罚款,甚至将司机扣留。”很多人对这些不同的罚款标准很不理解。

  负责答复议案的公安部门解释了他们实行不同的罚款标准的依据,根据国标《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例》中关于车辆乘坐人数核定标准的规定,城市公共汽车是用于大载客量的公共交通工具,出厂时已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供乘客站立,因此,城市公共汽车实际上不可能存在超载;而中、小型客车以及从事城郊客运的大型客车则是以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人数———座位数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不允许超载,因此,对它们要实施罚款。根据这种判断方式,特区内属于城市,而到了特区外就成了城郊,当然会出现同一辆大巴车,在特区内就可以不限人数,开到特区外就只能一座一人的情况了。

  对于“一市两制”问题,早在今年初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余庆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就曾表示,等深圳市较大市立法权的地位进一步给予明确后,深圳市人大将充分行使较大市立法权,从根本上解决我市法规“一市两制”的矛盾。

  记者从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清理法规的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针对这一历史遗留的矛盾,市人大鼓励各部门在清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找出特区法规中“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转变为较大市立法”的法规,“以便在某种程度上解决法规适用中存在的‘一市两制’矛盾”。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129项特区现行法规的清理工作正在加紧进行,相信随着这些法规清理工作的进展,因“一市两制”产生的种种问题带给市民的不便大部分将得到解决。

  新闻链接

  什么是较大市立法?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草案依据立法法确立了深圳较大市立法权的地位。条例草案规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而所称的较大市包括广州市和经济特区所在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记者崔霞通讯员杨云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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