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干部任职票决制,是江苏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涌现的又一新举措。此举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改变了“少数人选人、少数人定人”的状况,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减少了用人失误。
实行干部任职票决制,即是在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干部时,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参会委员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根据这一制度规定,常委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的成员到 会方可举行。在对干部任职方案进行认真讨论酝酿的基础上,与会常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在表决票上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常委会主持人当场公布投票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总数的一半才能通过,形成决议。
我省的干部任职票决制始于新沂市。该市从1998年开始,市委党委会在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实施了“党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实施这一举措的动因是,该市近年来虽然在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先后实施了“改制企业无候选人选举”、“先试用后公示”、“实绩考核末位淘汰”和“两推一选”等做法,但仍有群众存在不同的看法,认为“伯乐相马,‘荐’谁用谁;平衡照顾,‘点’谁用谁;论资排辈,‘摊’谁用谁”等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实施常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常委内部实现了民主,这无疑是“消除群众疑虑,坚持群众公认”的有效方式之一。而且,实行常委无记名投票表决,常委们打消了思想顾虑;表决时可不受外界干扰,真实地表达自己的观点、想法。
干部任职票决制得到最有效实施的是泰州市,今年以来,泰州市所辖四市两区党委全面推行了常委会讨论干部票决制。泰州市委书记陈宝田在该市第二次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积极探索党委讨论干部票决制等举措,进一步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实施干部任职票决制,不仅是扩大党委决策民主的有效形式,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六中全会提出的“通过发展党内民主,积极推动人民民主”的重要措施。
作为配套制度建设,泰州市各地党委还进一步健全了党委会讨论干部议事规则。投票表决前,与会常委人人发言、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对于个别分歧较大的拟任人选,暂不列入投票表决。对于缓议的不搞临时变更和临时动议。为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票决的质量,泰州市海陵区等地还实施了常委会讨论干部差额票决制度。高港区将预告制和票决制结合起来。在常委会召开前2到3天,将拟讨论的干部任职方案、考察材料提前送交与会常委,以便会前充分酝酿,讨论时慎重决策。据统计,泰州各市(区)已先后对11批293名乡(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方案进行了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中278名干部通过票决走上了新的领导岗位。(宋金萍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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