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莫义君 通讯员林铭过)记者11月6日从自治区劳动部门获悉,我区失业保险金从今年11月份起再次作了调整,以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新标准的70%幅度进行。
此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的。为确保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规定:从2001年11月份起,全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一律按所在地职工最低工资新标准的70%幅度
南宁、柳州两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先为260元,现调整为335元,增加了75元。这样,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提高到235元。其它各地、市失业保险金的增幅在45元至67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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