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及时打击南丹县“7·17”案件中涉案的严重贿赂犯罪分子,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对犯罪分子实行区别对待的法律政策,敦促有关涉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依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广西区人民检察院对南丹“7·17”案件中行贿犯罪分子在限期内投案自首制定如下通告:
一、行贿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天内到广西各级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如 实交待所犯罪行的,均适用本通告。
二、行贿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投案自首,如实交待所犯罪行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侦查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行贿金额不大,情节较轻的,可以不予立案处理;行贿金额虽大但有立功表现的,根据立功的具体情节依法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件、电话投案,自己随后到案,在家属、亲友规劝陪同下投案,包括经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四、凡在规定限期投案自首的,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对规定限期内拒不投案,或订立攻守同盟,或毁灭、隐匿证据,或向国家工作人员探听本人涉嫌案件办案秘密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五、包庇、藏匿行贿犯罪嫌疑人,或通风报信、干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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