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合肥11月7日电(记者李蕾) 今日上午,安徽省阜阳市召开宣判大会,阜阳市中级法院依法宣判了阜南县“4.11”案件4名主犯的死刑终审判决,恶性围攻致多名公安干警死亡故意杀人犯刘伟、刘占久、石俊清、孙传朋被依法执行枪决。
2000年4月11日晚,阜南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张军接群众举报,田集镇孙寨街上刘伟家中有一辆来路不明的摩托车。为查明真相,张军电话请示巡警大队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带 领干警李栋宝、联防队员李昂、焦雷、曾照军、张学洪和部队转业未正式分配正在担任试用民警的梅向东等人,驾驶巡警吉普车赶往田集镇调查。他们在刘伟家遭到刘伟等多人的恶性围攻殴打直至次日凌晨。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军全身16处锐、钝器伤及皮下瘀血,颅骨粉碎性骨折,因颅脑严重挫伤死亡;李昂全身创伤多达45处,因背部锐器形成压缩性气胸呼吸衰竭死亡;梅向东全身创伤31处,头部受到暴力打击,造成颅骨骨折,致严重颅脑挫伤死亡;焦雷身有8处锐、钝创伤致休克,李栋宝身受到13创伤,左胫骨骨折,右手掌骨骨折。除此之外,执行解救公务的公安干警、武警20多人受到轻微伤害,8辆军、警车辆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阜阳市中级法院经公开庭审,于今年8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伟、刘占久、石俊清、孙传朋死刑,并均剥夺政法权利终身。4名罪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述被诉在明知张军等5名被害人系公安人员的情况下,不计后果,依法应予严惩。遂依法驳回4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下达了执行故意杀人犯刘伟、刘占久、石俊清、孙传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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