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 通讯员 张慧鹏 廖新科)广东省高级法院日前正式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出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加强广东农村集体土地管理,限制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意见》明确规定,对于未经依法批准,在农用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所签订的出让、转让、出租合同一律无效,当事人根据合同取得的财产将互相返还,土地返还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的,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将农村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的,包括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转让、出租或以合建形式变相转让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均将被法院判为无效。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受让方、承租方已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应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补偿。受让方、承租方没有实际使用集体土地致使土地闲置的,土地闲置费应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大小进行分担。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