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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非“定金” 一字差“万金”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8日14:38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焦作讯 签合同时一定要字斟句酌,焦作一家公司因一字之差痛失“万金”的教训发人深思。

  今年8月,南方一家贸易公司与焦作市一家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为9月15日,焦作公司预付3万元订金,货到当日付清全部货款。焦作公司交付了3万元定金,南方贸易公司出具了收据,但未注明是“定金”。

  事后,南方这家贸易公司未按合同供货,焦作公司无奈起诉到法院,要求南方贸易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及利息。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日前审理后认为:南方贸易公司未按合同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注明的是“预付3万元订金”,而不是“定金”,故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应返还原告3万元“订金”。(郭长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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