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汉中讯(记者泾渭潘京)原汉中地区兴元实业公司经理郑建安,因挪用、诈骗530万元巨款,近日被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月,郑建安个人做石油生意,急需资金500万元。郑找到汉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克智,请张从建行汉中支行房信部贷款500万元,联合做此笔生意。张考察后,安排其下属企业汉江建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毕运平(另案处理),以汉江建 材房地产开发公司征地名义,在房信部贷款500万元,转入该公司在建行的账户上,并派员带汇票与郑建安同去北京洽谈。到京后,因此笔生意与郑建安介绍不符,考察人员随郑返回汉中,将汇票返回汉江建材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
同年8月,郑建安找到毕运平,要求将500万元借给其做生意,毕不同意。郑又先后多次给毕运平和汉中建行房信部主任黄继生做工作,毕同意借,但要求黄继生担保,黄便给汉江建材房地产公司出具了同意将500万元款调剂给汉中地区兴元实业公司临时周转的字据。毕运平让会计分两次将这笔巨款转入兴元公司账户。同年9月,郑建安提现金20万元作其他开支,将其余480万元汇票带往北京做石油生意,结果被骗,至今未能追回钱款。事后,毕为掩盖其挪用行为,与郑又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销合同。
1998年9月,郑建安为做成一笔原油生意,急需50万元“中介费”。郑从广东打电话,向毕运平、黄继生二人借款50万元。毕、黄二人商量后,认为郑能做成这笔生意就可归还500万元。毕再次以汉江建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在房信部贷款20万元。毕、黄二人带上这20万元汇票,前往广东省普宁市。毕于同月将10万元汇票交于郑建安。郑将10万元交给广东方所谓的香港生意人,致该款被骗,至今未能追回。
1997年5月8日,郑建安还用私刻的“陕西省汉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公章和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根久”的印章,伪造了贷款担保合同资料。骗取农业银行汉中分行东大街办事处贷款20万元。郑将20万元用于还贷、做生意等,挥霍一空。该款至今未能追回。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郑建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贷款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
这起汉中历史上罕见的挪用、诈骗巨款案虽然宣判了,但其造成的巨大损失已很难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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