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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被拷律师被逐记者被扣继 法院为何荒唐断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9日10:21 千龙新闻网

  10月24日,本网发表《全国律师赛优秀辩手缘何当庭被逐》一文,围绕9月29日福建省长乐市法院当庭驱逐北京律师江晓阳博士的事件,深入调查采访,披露京城律师被逐背后隐藏的问题,指出“原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长王凯锋涉嫌玩忽职守、私分国有资产和受贿罪”一案中的种种疑点,引起强烈反响。报道中所提及案件10月12日在长乐市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并于近日做出一审判决。

  11月5日,福建省长乐市法院对原财政局局长王凯锋涉嫌玩忽职守罪、私分国有财产罪以及受贿罪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王凯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人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为何只字不提九号文件?

  针对这一判决结果,王凯锋的辩护律师江晓阳博士表示,他感到很震惊,法院对他提供的许多证据竟然只字不提。

  江晓阳博士称,福州市委榕委[1999]9号文件及与之相补充的一系列文件,是他证明王凯锋玩忽职守罪不成立的证据体系中最核心的一部分,但判决书中竟然只字未提。

  江晓阳博士向记者出示了该文件。该文件明文规定,“财政周转金发放过程中,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该文件说明,长乐市财政局允许财政担保,是有上级党委的文件作为依据的,王凯锋是在履行其职责。仅该文件就足以推翻控方对王凯锋违反《担保法》批准财政担保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所有指控。

  江律师认为,在中国现行的法律环境下,法官不采纳律师在庭上已出示的证据是常有的事,但长乐市法院的做法未免太不“地道”了,虽然不采纳某些证据是法院的“权利”,但至少要在判决书上说明不采纳的原因,哪怕这个原因很牵强。长乐市法院的作法明显属于暗箱操作,违背了“公开”、“公正”的法律精神。

  江律师介绍说,这份长达二十七页的判决书,看似十分详细,但实质上辩方出示的许多关键性的证据只字未提;并且所有的证人都未出庭当面质证,当证人证言出现矛盾的时候,凡是有利于王凯锋的均不予认定,凡是不利于王凯锋的,均被认定。江律师指出,一般情况下,证人都应该出庭质证,特别是当证人证言出现矛盾时更应该依法让证人出庭质证,否则是不能认定的。

  据介绍,长乐市法院对公诉人提供的每一项证据都列举在判决书上,对其均做出了采信的说明;而控方的许多证据却不翼而飞,不予采纳却连个理由都不见。

  江博士表示,在一个法治社会,并且在舆论的众目睽睽之下,长乐市法院如此判案,太令人愤怒了!

  “私分国有资产”的共犯哪儿去了?

  对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成立,江律师感到不可思议。即使忽略辩方提供的证据,从法条本身来看,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判定也是矛盾重重。众所周知,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共同犯罪,应该有共犯才对,但本案却只有王凯锋一人被追究责任,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更重要作用的郑敏官、林友华却没有被追究。对此,判决书上称,王凯锋负有领导责任。江律师认为:一、领导责任不一定就是刑事责任,也可以是行政责任;二、领导责任恰恰是过失责任,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定是故意犯罪,必须有犯罪的故意。

  江律师认为,即使检察院决定对其他共犯免予起诉,也必须在法院的宣判中说明是免予起诉。但在本案中,长乐市法院及检察院对此都只字未提。可以这样认为,本案没有共犯,既然没有共犯,“私分”又从何说起?一个缺乏犯罪的主观故意,同时犯罪主体又不完整的私分国有资产罪如何可以成立?在法律上,这属于事实不清。但长乐市法院对事实不清且犯罪的基本要件都不具备的罪名,竟敢判其成立,可以断定,这决不是审判人员的水平问题,而是有人为因素的。

  记者注意到,被“私分”的国有资产是指长乐市财政局三年来依据财政部及福建省财政厅有关文件对全局40多员工累计发放了的近60万元奖金(其中40多万并不是王凯锋签发的,而是由副局长郑敏光签发的),平均每个员工每年发到手的奖金不到四千元。值得一提的是,王凯锋本人三年累计仅分得3500元,每年不到1200元。

  江律师认为,这些资金来源合法,是依据有关文件从财政周转金占用费中提取和农税奖金中提留。主观上是为了调动积极性和平衡全局人员收入,不存在为分得那3500元而私分国有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奖金发放经局务会议研究,没有采取任何的骗取、隐瞒和截留钱款的手段进行私分,有帐可查,也在文件允许发放范围内发放,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数额上的损失。

  江律师向记者出示了有关的文件。江律师说,这些文件比较多,很难一下理清头绪,而各人对文件中的一些字眼的理解也可能会有不同;但长乐市法院显然利用了这一点,颠倒适用文件的次序,偷换概念,以达到给王凯锋定罪的目的。

  储某是否也该被绳之以法?

  记者注意到,原长乐市检察院起诉王凯锋犯玩忽职守罪,造成的损失是1000万元,但长乐市法院的判决书最后认定的只剩下700万元。长乐市法院认为王凯锋不应该为另外271万元“损失”负责。

  记者注意到,这271万元中的200万元是指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向长乐市财政局借的财政周转金,后该公司倒闭,致使200多万元的周转金至今无法收回。在庭审阶段,控辩双方曾就对这200万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控方认为,王凯锋作为财政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应为200多万元的“损失”负责任;辩方当时出示了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于1996年10月18日给长乐市人民政府的一份要求批准延期还贷的申请报告(复印件),报告上有当时任长乐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储某(现任长乐市市委书记)的批文:“泉利集团是很有潜力的,请财政局支持,延缓半年还贷。”辩方认为:储某在让长乐泉利集团水产有限公司还贷的最佳时机做了这样的批示,后该公司倒闭,200多万元的周转金无法收回,责任在于储某。

  江律师认为,法院对造成这两百万损失的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说明法院已经充分注意到辩方提供的这个证据。而这个证据清楚的表明了长乐市委书记储某造成这200万的“损失”的责任人。既然认定了王凯锋犯罪,那么储某也应该为这两百万的“损失”负刑事责任,为何不对储某绳之以法?

  联想到被告人家属无故被铐、律师当庭被逐以及《南方周末》记者在当地被扣留等一系列事件,江律师认为:此案的背后是有文章的。但江律师暂时不肯透露详情。江律师表示,时机成熟了,案情自然会真相大白。

  是谁要让好人不清白?

  记者辗转找到被告人王凯锋的长子王建新先生,希望了解到他对本案判决的看法。在TCL信息产业集团某公司任职的王建新称,他对长乐市法院的判决感到很失望很愤怒,并同时表示,一定会把官司打到底,还他父亲清白。

  “一年来,我们全家忍辱负重,就是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讨还个公道,没想到长乐法院还是慑于某些当权者的淫威,连基本的公正都无法做到。”王建新说,“我父亲当任财政局长十年间,年年都因为财政周转金回收情况良好而受到上级的嘉奖,但现在却因财政周转金而受到莫须有的审判;众所周知,财政周转金的发放是政府行为,财政部门内部的财政担保是一种内部管理手段,并未对外担保,所以并不存在违反《担保法》的问题。”

  “我不知道,为何有人要让好人不清白?”王建新说,他父亲为人正直,为官清廉,在他手头贷出的数亿财政周转金,没有一分钱是贷给自家亲戚和朋友的,全部是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发放的。据称,长乐市检察院动用近百万资金,用了整整一年的时间彻底的清查王凯锋一家的财产及长乐财政局十年的帐后,不得不承认,王凯锋在个人经济方面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所以他们只好以涉及职务行为的罪名来起诉王凯锋。

  最后,江博士也谈了一些个人看法:在体制转型期,由于政策与法律经常出现冲突,像王凯锋这样清白的官员就面临很尴尬的处境,他们无论作为或不作为,都会使他们履行职责的行为具有一些违法的特征,所以涉及职务行为的诉讼应该谨慎,否则就很容易为一些基层官员滥用法律打击报复大开方便之门。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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