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22日上午,河南桐柏县方树泉中学进行体育达标测试,体育老师齐集在学校操场,分成两组,一组测试立定跳远,一组测试投掷铅球。在测试前,老师向学生明确了测试区域,认真讲述了安全注意事项。立定跳远测试完后,任课老师王某让学生王淼将测试成绩单交给另一任课老师郭某。在传递过程中,王淼从铅球投掷区域穿过,这时,学生熊健正按老师的指令侧身弯腰,用力一掷,铅球便飞了出去。老师郭某见状,不禁惊叫一声:“闪开!”但一切都来不及了,实心铅球旋转着飞向了王淼,砸在她的头部,操场一下子静了下 来。王淼栽倒在地上抱着脑袋一动不动,血顺着手指止不住地流。郭某和其他参加测试的老师立即将王淼送往附近的县中医院抢救。
王淼送到桐柏县中医院后被确诊为脑出血,立即做了开颅手术,病情得到控制。
王淼出事后,学校领导曾会同王淼家长王树斌租车将其送到南阳市中心医院,多次到医院看望,并分5次垫付医疗等费用28336.10元。但这点费用还远远不够,医生说,王淼必须再进行一次手术才能彻底恢复。然而,学校后来所表现的态度却令王树斌大失所望。它将王淼已花费的医疗费和继续做手术所需费用的承担问题一股脑儿地推诿给学生熊健。
经过多次交涉,没有一点结果,学校和熊家都不愿再支付费用。望着整日头痛的女儿,无奈的王树斌,一纸诉状将学校和熊健推上了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8753.24元。
经法医鉴定,王淼的伤情已构成七级伤残,丧失部分劳动能力。
学生将自己的学校和同学告上了法庭,一时间在这个豫南山城闹得沸沸扬扬。2001年7月19日,桐柏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王淼及其代理人诉称:第一被告学校在体育测试活动中,严重失职,缺乏组织管理,造成第二被告熊健投掷铅球时砸伤原告,严重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耽误了学业。请求法庭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753.24元。
被告学校辩称:其一,被告的任课老师让原告传递成绩单是原告力所能及的,并非无法完成的任务,在上课前,任课老师已强调安全教育及注意事项,反复强调不能进入投掷区,原告王淼不遵守安全纪律,闯入投掷区,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因此对于原告损害事实的发生,被告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其二,原告已满12岁,已是中学一年级的学生,有辨别安全的能力和意识,在传递成绩单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才导致原告头部被砸伤,应由原告和第二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同时,校方考虑到事故是发生在体育课考试中及原告的经济状况,对已垫付的28336.10元不再要求返还。
第二被告熊健辩称:被告在投掷铅球的过程中完全是按老师的要求,按标准示范动作投掷的,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原告明知投掷区不能穿行,却故意违反规定,跑进投掷区造成客观出现受伤的后果,同时,学校在考试中没有组织好也有一定过错,因此应由原告和第一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激烈,究竟法庭如何判决,请看下期《审结篇》。(苏家成 陈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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