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今天消息记者黄熹、通讯员张弘报道:今天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琦向新闻界通报了该院刚出台的两项执行改革的新规定。
这两项新规定是:《关于办理执行案件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以及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济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办理委托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给申请执行人“减负”
过去的执行收费,一是申请执行时就得交申请执行费,二是按申请执行标的大小为基数来收费。可大量案件无法全额执行,有的甚至是“颗粒无收”,因此,有不少人抱怨自己是“打赢了官司却输了钱”。
有鉴于此,“执行费规定”推出两大措施:一是立案时“执行法院不预收申请执行费”,二是以实际执行到的款项为基数计算收费,这样,如果申请执行人最后不幸“颗粒无收”,申请执行费一分钱也不用交。
申请执行有司法救助“执行费规定”还明确,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申请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农村五保户;三、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它收入,生活困难的;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它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六、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它情形。
委托执行要避“熟”
而“委托执行规定”则打破了地方保护主义,规定凡是外省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一律由广东省高院统一指定非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执行。这一做法在全国法院是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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