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海口11月11日电(林珊、卜云彤) 一项新的公诉制度最近陆续在海南省各级检察院实行,文昌市检察院、海口市检察院已分别对两起刑事案件是否起诉进行了公开审查。
案件是否起诉将直接决定嫌疑人是否接受法院审判,起诉权由检察机关掌握,以前在决定是否起诉时,一般由检察机关内部讨论决定。11月7日在海口市检察院公开审查的常某涉嫌诈骗一案与过去不同,公开邀请有关专家、特约检察员、人大代表、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 、侦查机关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均来到现场,根据案情发表各自的意见,作为检察机关定案的重要依据。
常某涉嫌诈骗一案于去年7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交起诉。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认为,1996年至1997年间,常某曾先后以办理比利时护照、购买位于纽约的别墅、帮助办理移民美国为由,骗取王某、刘某、罗某美元13万多元、人民币20万元。
对公安机关的审查结果,海口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曾两次退查。因主要证据源在境外,很多关键证据无法提取,检察机关承办人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常某有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建议对常某作存疑不起诉,侦查机关可继续补充侦查。如果整个建议获批,常某将被解除强制措施。等到有新的证据证实犯罪成立,司法机关方可重新追究常某刑事责任。
这次公开审查经过两轮发言。海口市公安局派出的代表对检察机关承办人的意见表示尊重,但决定保留复议、复核的权利。3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也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和态度,希望检察机关能秉公办理。嫌疑人常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常某无罪,并愿意为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常某能否重获自由,还有待海口市检察院决策层的最终决定。
到场的人士认为,这次公开审查提升了办案透明度,使不起诉得到正确运用,保障了司法公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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