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也提出了与其相适应的客观要求,国家实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目的,就是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劳动制度,因此,在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到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些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都是为了更好地调整企业的劳动关系,促进职工队伍的稳定和劳动关系的和谐,以保证经济建设的健康和持续发展。
但是,仅在企业范围内推行集体协商和实行集体合同制度是不够的,从协调劳动关系的整个社会化发展要求来看,还需要建立起能够促进劳动关系协调与稳定的发展机制,这一机制又能够通过自身的力量来保证其良好地运行,以达到它能够达到的目的。这就是由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通过建立起一种积极的、目的明确的、以协调劳动关系为主要任务的三方协商机制,用三方协商机制来体现对更高层次上的劳动关系协调作用,促进各方利益主本的相对一致性,以达到三方共同利益和目标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必然要求。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是从我国已经出现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协调发展的客观事实出发,将劳动关系的三方协商机制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定下来。《工会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工会法》作出这样的法律规范,无疑会进一步促使我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会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备和发挥其特有的作用,也会有力地推动我国正在开展的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不仅不会取代和削弱企业劳动关系双方通过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的主体地位,更不会破坏企业建立起来的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反之,当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发挥出来的时候,它会积极引导双方更好地实现其签订的集体合同和协议,会指导帮助企业双方更好地通过协调机制来达到双方的目标。这是因为,三方协商机制的本身是由三方所代表的利益主体(劳动行政机关代表政府、工会代表职工、企业家联合会代表企业)来参与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协商,通过协商寻求共同利益的一致性,并在制定具体政策时充分兼顾了三方共同利益的发展,即使客观上劳动关系存在着对抗性的矛盾,三方协商机制本身也具有着化解矛盾,调解争议的职能。正因为如此,国际上大多数工业化比较发达的国家都将三方协商机制作为一项重要的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被广泛应用,现已成为公认的国际惯例,也是国际劳工组织所倡导的一项重要原则。
三方协商机制纳入已修改的《工会法》后,各级工会组织要适应建立这一新的机制的要求,加大参与力度,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维护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一历史使命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协商机制落到实处。(张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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