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1月12日电(潘海平顾大炜) 一起因销售含有“瘦肉精”的有毒猪肉导致37名食用者食物中毒的案件近日在浙江省平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项观(系养猪专业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1999年10月,被告人张项观为了使其饲养的生猪多长瘦肉,以谋取高利,从上门兜售“瘦肉精”(又名盐酸克仑特罗、B兴奋剂、俗称科精)的人手中购买了2公斤“瘦肉精”准备 用于喂饲生猪。2000年6月5日,张项观在与平湖市畜牧兽医站签订了《供沪生猪、肉品承诺书》,在承诺不使用“瘦肉精”的情况下,仍在其饲养的生猪中悄悄地添加了“瘦肉精”。同年8月12日下午,张项观明知自己用“瘦肉精”饲养的生猪一旦出售会引起食用者中毒,仍将33头生猪出售给个体生猪小贩,得款19529.4元,致使有毒猪肉及内脏流入上海市金山区市场,造成上海姜盛箱包有限公司25名职工、上海澳星服饰有限公司12名职工在食用猪肝后出现心慌、头晕、四肢无力、肌肉抽搐等症状。中毒者经医院抢救输液后痊愈出院。
平湖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项观以非法牟取利益为目的,在饲养生猪时将国家禁用的药品“瘦肉精”掺入饲料,明知一旦出售会引起食用者食物中毒仍予销售,造成30余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暨予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又有悔罪表现,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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