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经济纠纷将不再成为劳动者跳槽时的绊脚石。昨天,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修改后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审议,与初审时相比,《条例(草案)》在防止滥用竞业限制等方面作出了调整。
《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将“保密的约定”与“竞业限制的约定”分开,也就是说,当劳动者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条款,也可以不 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并且,根据《条例(草案)》修改稿,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约定竞业限制的劳动者相应数额的经济补偿。多数常委认为,这样的修改比初稿更加有利于人才流动。
初稿征求意见时,不少常委和市民表示,《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把劳动关系和经济关系捆在一起,将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否作为劳动者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不妥当。考虑到解除劳动合同和解决经济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企业可以通过司法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经济纠纷,因此,在修改稿中,《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原初稿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且尚未解决的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会妨碍用人单位其他经济纠纷解决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这段文字被删去。(作者:浦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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