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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新《决定》 隐瞒锅炉事故依法追究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13日12:07 华商报

  本报讯 日前,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了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第2号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我省从11月15日开始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决定》,处罚最高限额3万元。这是记者昨日从省质监局获悉的消息。

  根据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5类。其中特别重
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中毒,下同)100人(含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造成死亡10—29人,或者受伤50—99人,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为特大事故。

  隐瞒事故追究责任

  《决定》指出,对于有关人员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对所发生的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私自转移、隐匿、毁弃设备事故证据或者设备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证件、记录、技术资料、档案的;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拒绝提供与设备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提供伪证或者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对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或者处理工作有重大疏漏的;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他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处罚3万元

  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质监行政部门依法处罚:事故发生后不紧急救援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25000元的罚款;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无证设备发生事故,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25000元的罚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产品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充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取消相应资格,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强令违章作业、无证上岗、违章操作或对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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