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烟台11月12日讯 山东烟台纪委、工商、公安等5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严肃查处制售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通知》。通知规定,违规制售者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通知要求,严禁任何单位印制、出售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违者除将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还将按有关条例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 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外,还严禁任何单位购买、发放、赠送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其中,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购买、发放、赠送代币购物券(卡)的,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委书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未经集体研究决定的,谁批准追究谁的责任。
同时通知还要求,严禁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的,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目前,该市纪委已经在当地设立了专门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奖,鼓励市民举报有关制售、购买、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等行为。(通讯员 魏庆顺 记者 于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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