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广西天等县人民法院依照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判决有过错一方赔偿对方精神损害赔偿费3000元。这是该院首例依照新修改的婚姻法作出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
冯某与陆某均系天等县都康乡伏德村人,双方于1990年农历3月初一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于1993年2月20日到都康乡人民政府补办婚姻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婚初,夫妻感 情较好,先后生有一男和一女。1995年,冯某认识了农某,从此以后,冯某与农某来往密切,并发展到非法同居。冯某与陆某为此开始产生矛盾,1996年元月冯某外出务工至今,极少返回家中与陆某共同生产生活,夫妻关系产生隔阂,夫妻之间互不履行义务。2000年9月,冯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陆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冯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
本案在开庭审理之中,陆某向法院出示了冯某有第三者的证据,冯某对此证据没有异议。
法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和认定上述证据后,认为原告冯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原告主观行为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对被告陆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应承担精神赔偿责任,赔偿标准数额参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确定。该院遂依照新《婚姻法》有关规定及最高司法解释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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