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志愿者年。在中共中央颁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后不久,“以德治国与志愿服务”理论研讨会在北京举行。部分学者、社会工作者在会上纵论了在实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中,志愿服务行动所具有的价值。
我国志愿者现状
8年来,仅参加志愿服务的青年就超过8000万人次,规模正在迅速扩大
在全社会产生良好的影响
志愿服务的网络基本形成
在北京举行的大运会上,在刚刚于上海举办的APEC会议上,在广州举办的九运会等许多大型活动上,到处可以看到一些年轻人矫健的身影:红帽子、蓝上衣以及灿烂的微笑,给各国政要和来自五大洲的运动员留下深刻的印象。他们有一个共同的名字———志愿者。
志愿者,这些年来逐渐走进中国人的视野,但相当多的国人对志愿者的了解还仅限于大型活动上那些提供志愿服务的年轻人。实际上,在我国农村城市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社会公益等领域活跃着数千万青年志愿者的身影。
有人说,志愿者行动,是神州大地上一道美丽的风景。但当我们深入去了解这些人时,我们感觉到,他们不仅仅是风景。在他们志愿行动的背后,由许多道德的、社会的、法律的话题值得全社会思考。
据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指导中心介绍,从1993年底,2万余名铁路青年率先打出“青年志愿者”旗帜以来,至今,全国累计已有8000多万人次的青年向社会提供了超过40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志愿者行动参与者已从初期的以部分行业系统内的青年和大、中学生为主延伸为社会各界青年;参与主体从原先的相对被动型发展为积极主动型,参与者的主体意识显著增强;青年志愿者在参与活动的总体比例和单位时间的群体性和区域性差异逐步缩小。活动内容从集中性、短期性走向社区化、持久化;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从扶助社会弱势群体,走向关注人的总体生存状态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全国已形成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35个省级协会、2/3以上地市级协会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机构。1998年,团中央成立了青年志愿者行动指导中心,负责规划、协调、指导全团的青年志愿服务工作,山西、广西、广东、上海、贵州、重庆、辽宁、四川等省市也都成立了相应的专门工作机构。
除了广大青年成为志愿者外,一些成年人甚至老年人也积极加入志愿者的行列中来。志愿者的行动,已经在全社会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志愿服务正在成为新的社会风尚。
志愿者行动给我们带来什么
慈善、博爱精神在我国早已有之,儒家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墨家讲“兼爱”,这些传统道德是和我们现在的志愿行动是一脉相承的
今天的志愿行动,超越简单的行善,是个人美德在公共生活中的升华与展示
方兴未艾的志愿服务会给这个社会带来什么?更多的国人看到的是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
今天的志愿服务,是对传统道德的继承,也是雷锋精神在新时代的变革与发扬,但决不仅仅是这些。在“以德治国和志愿服务”研讨会上,众多专家从社会转型期的道德与法制建设,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高度上来看待志愿服务。
北大社会学系教授王思斌认为,中国志愿服务的扩大和志愿组织的壮大有利于中国公民社会的培育。他说,公民社会具有自组织性、互利性和自治性。它是公民普遍同意的基础上形成的国家法律范围内自主活动的社会领域。我国在历史上只有民间社会没有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发展是我国社会变迁的要求。在由志愿组织建构的公民社会这一共同体中,成员之间有共同的志向、共同的目标,在服务的效果方面也有共同的“利益”。他们是为外部利益而组成的、内部自律的共同体,这种志愿组织以自己的服务创造了内在效果,即成员的满足以及合作素养的养成。它也创造外部效果:帮助了有困难的群体,对道德社会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志愿组织的活动为成员提供了扮演和实践现代公民的机会,强化了成员的责任意识和合作意识,使他们对权利和平等产生更深刻的认识。
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于海说,志愿行动不只是个人的善举,更是转型的中国的道德制度安排;是包含明确和自觉认知的群体道德实践;是社会道德建设和个体人格养成的社会性实践。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安国启、曹凯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志愿服务可有效弥补市场机制中的内在缺陷。同时,志愿者行动能增进人与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社会阶层之间的了解与沟通,缓解由于社会群体分化所带来的矛盾;还能对于补救或预防某些社会问题的发生和恶化发挥积极作用。志愿者行动本身也包含“为了自己”而为他人服务的内涵,即志愿者常说的“送人玫瑰,手有余香”,这是一个社会高度文明之后个人的一种自我需求。
“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正在产生越来越大的社会影响,并以自身力所能及的方式,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实践证明,其社会影响来自卓有成效地帮助那些最应得到帮助的人,来自于它在弘扬友爱、奉献、互助、进步的社会风气,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可以看出,志愿服务的意义远远超过自发的行善,中山大学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教授任剑涛说,志愿者行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个人美德的单纯表现,而是个人美德在公共生活中的升华与展示。它对社会道德建设、公民个人素质提高、社会转型期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我国志愿服务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志愿者的人数、规模、参加者的年龄、社会层次及影响和国外相比仍有差距
有关志愿服务的管理法规亟待健全
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政府对社会的各项工作管得过多、过细,有组织的志愿行动在我国开展得较晚,志愿者协会等社会公益组织发育不充分。因此我国在志愿行动参加的人数、长期性、范围、参加者年龄层及社会阶层、社会影响等方面和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少差距。美国仅1995年一年就有超过1000万人参加了志愿服务,成年人平均每周从事4.2小时志愿服务,青少年每周从事3.5小时志愿服务,包括美国和加拿大在内的22个发达国家的志愿活动产出平均占国民产值的1.1%。志愿者里已经工作的成年人以及退休的老年人占相当大的比例,志愿服务的科技含量较大,有些志愿者终身从事志愿服务。相比而言,我国参加志愿行动的主要是青年人,未就业的学生占多数,多是从事一些如大型活动、抢险等临时性的服务。
影响我国志愿服务规模进一步壮大的因素是有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日本等一些国家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对志愿服务都有完善的法律规范,对志愿行动的管理、资金筹措、志愿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有明确的规定。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志愿服务的法规,仅广东、山东两地出台了有关的地方法规。广东1999年省人大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广东团省委副书记黄晓东说:立法的权威性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和群众基础;立法的保障性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提供了人才支持;立法的规范性为青年志愿服务事业完善了机制建设;立法的通行性为青年志愿服务构筑了与国际接轨的平台。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与管理系教授史柏年认为,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制约服务的政策法规,确保志愿服务事业在良好的法律环境中成长。这是因为志愿服务活动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涉及的资金数额越来越大,志愿服务越来越朝着社团化的方向发展,志愿服务也越来越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相关法规的制定是必要的。(本报记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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