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走出国门去打反倾销官司,已受到企业界广泛关注。然而,反倾销还需重视“日落复审”,以争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与法律权益。
近年来,我国企业与产品已成为世界上遭遇反倾销投诉最多的国家之一。目前,已有28个国家和地区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案件387起。1988年,欧盟对中国彩电产品实施反倾销调查,从1991年开始对中国彩电征收15.3%的最终反倾销税。由于有关企业未重视欧盟反倾销“ 日落复审”,1995年提高到25.68%,1998年欧盟对其他国家进口彩电基本维持原有税率,对中国所有进口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拟将中国彩电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
WTO有关协议明确各国一些法律的合法性,允许各成员国采取反倾销措施。但是,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与各国反倾销实践,对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反倾销必须进行行政复审,“日落复审”就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审查程序。
所谓“日落复审”,就是在征收产品反倾销税5年期满进行的行政复审,又称期满复审。“日落复审”将决定反倾销是继续生效、延伸和提高税率,还是终止。因此,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是企业和产品重新回到国外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倾销裁定的转折关键。现在,WTO成员国一般都建立了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欧盟早在1994年就在反倾销法案中制定了“日落复审”条款,美国在《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中明确了日落复审的法律地位,建立起了强制性反倾销期满复审制度。对于已经受到反倾销措施的我国企业来说,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日落复审”更加显得迫切和重要。可惜的是,我们的企业很少参与复审,放弃了许多法律机会。到2001年上半年,美国在进行的334起日落复审中,涉及中国产品的有29起,因有关企业“日落复审”措施不力,导致有11件产品被延长倾销期5年,15件产品被裁定征税令继续有效。而同期复审的巴西、加拿大等国企业因参与复审,据理力争,大多被裁定撤消征税令,重返了美国市场。
当我们的产品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时,善于运用法律及时应诉是一个方面,而重视和参与“日落复审”则是不可缺少的后续措施。因此,我国的相关企业要增强对其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注意收集国外相关法律和产业动态信息,加大研究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及具体运作程序,制定对策和措施。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期满复审时与裁定之初在市场、产业发展与资源配置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我们的企业运用这些新信息、新数据积极进行申辩,就能取得“日落复审”的胜诉。加入WTO,应对反倾销是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只要我们的企业遵循WTO游戏规则,善于充分运用好国际法规,就能获得更多地国际市场生存空间,不断提高国际经营竞争力。(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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