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时标 通讯员仁达)广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昨天举行,会议对《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规则(草案)》及《广州市预算审批监督办法(草案)》(下分别称《规则》和《办法》)进行了审议。该《规则》和《办法》如获通过,将预示市人大对政府经济工作的监督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
审查要有实质性
市人大财经委认为,市人大于1991年制定、1997年修正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决算规则》(下称原《规则》)已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因此这次审议的《规则》对其不足作了充分的补充:一是强调了计划的初审监督。包括在计划出台前,要增加计划的初审环节,明确要求必要的知情权(要求政府计划部门在每年人大会议举行天前必须提供起草依据及说明、预期目标和实现措施等相关材料),建立意见反馈制度,以提高监督质量等;二是补充了计划审查批准的内容。包括明确审查批准的概念(即审查批准的完整概念为:本年度计划草案和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的报告。此前多年来,政府一直只提交计划执行情况和计划草案的报告,而无计划草案)等内容;三是明确计划调整的尺度。多年来,本该具有法律效力的计划被批准后,常常因多种原因而被政府调整。
《规则》规定,当预期目标与实际执行效果偏差3个百分点以上时,就必须调整计划;四是监督重点的圈定。明确今后人大对计划的监督工作重点是抓住对计划目标完成有较大影响的问题进行监督。
预算透明度提高
《办法》的制定也是因为原《规则》在预算审批方面的历史局限性。《办法》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预算编制、初审、审批、执行、变更、决算、审计等各个环节都作了明确界定,达到真正意义上的有法可依。《办法》的重点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按国家预算改革的要求,明确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的内容,提高预算透明度;二是规范预算审批程序,明确预算审批职责和工作要求;三是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督职责,加强预算执行的监督,保证预算审批监督的严肃性,维护预算的法律效力。
鉴于有人大代表指出,以往在代表大会审查预算时,由于预算草案过于简单,未能展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以致“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规则》明确:政府必须向人代会提供科目列至款,重要的列至项的本级一般预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在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中,应包括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安排的指导思想及原则、预算收入和支出确定的依据、预算收支平衡情况以及实施预算的主要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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