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五年前,广州市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制定了《广州市中医管理条例》,但因种种原因始终未能公布施行。昨天,广州市第11届人大常委会在第29次会议上正式对废止该条例作了审议。同时审议废止的还包括《广州市社会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
新闻解密
《广州市中医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早在1996年1月12日由市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制定,同年9月25日,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该条例,同时提出了“议定意见”,要求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议定意见”对该条例进行修改后公布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经认真研究,发现该意见把条例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从事中医活动的市属单位和个人”,这就把广州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中医工作的职权限制在“市属单位和个人”,却把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职权扩大至“本辖区内的市属单位和个人”。市人大常委会认为,该“议定意见”与国务院及省有关规定不符,会造成中医管理的混乱。市人大主任会议将此意见报告省人大,省人大于1997年复函表示维持原来意见。该条例一直没有公布实施。
2000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了《广东省发展中医条例》,该条例基本涵盖了《条例》的主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再颁布《条例》已没有多大意义。因此,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议废止该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这种情况是多年立法工作中出现的较特殊情况。(记者 时标 通讯员 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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