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均 通讯员仁达)在昨天召开的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
第29次会议上,《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草
案)》、《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规则》、《广州市
预算审批监督办法》3个办法提请常委会审议。
“一府两院”官员评议纳入人大常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主任朱炳相在《广州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评议工作暂行办法(草案)》说明汇报 中指出,把对“
一府两院”官员的评议纳入人大及常委会一项常规性监督形式,在一定程度
上改变了人事制度上长期存在的重任免、轻监督的现象,改变人们对人大在
官员任免上是“举手机器”的印象。
述职人员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应报人大
草案指出,评议对象包括本级政府及部门、法院、检察院和广州海事法
院等及组成人员。评议内容主要有:组织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特别
是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
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勤政廉政及工作作风的情况等。
草案要求,被评议的单位或者述职人员对综合评议意见提出的批评意见
和指出的存在问题,必须认真整改,并在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市人
大常委会。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对被评议单位或述职人员的整改
情况应进行检查,督促被评议单位或者述职人员改进工作。被评议单位或述
职人员在6个月内未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的,由人大常委会或者
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责成该单位或述职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仍
不整改的,可以按照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或者发出法律监督书,限期纠正;情
节严重的,其中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罢免或撤销其职务。
政府有关计划须审人大有权撤销“决定”
《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批准监督规则》旨在用法的形式
展开对政府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乃至长远规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批准
、监督。如获通过,政府的上述计划必须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人大还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中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市人大财经工委有关负
责人称这将使人大的监督向“实质性审查转变”。他坦承:目前人大为审查
计划所必需的知情度不够,政府的计划透明度不够高,政府对人大只提交计
划草案的报告而没有提交计划草案,人大对指定计划的依据、重点投资的可
行性、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知之不多,而且监督力度不够
;计划批复后,执行的随意性较大,人大及常委会难以监督。
《广州预算审批监督办法》则着意改变以往在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时
,由于预算草案过于简单,未能展示预算的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而造
成的“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之现象,要求经人大会批准的市本级预算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以提高预算透明度。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