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邹高翔)“法院为什么没定唐京诈骗罪?”本报前天关于“唐京案”的报道刊出后,读者打爆记者电话询问最多的是这个问题。记者进一步采访得知,公安机关并未立案侦查唐京“诈骗”。法律专家说,这些案件也不属“合同欺诈”案件。
据悉,在客户最多的深圳,客户们曾向公安机关举报“唐京”诈骗,请求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审查后,没有立案。
惠州中院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惠州两级法院审理的是民事案件,不可能在判决中认定“唐京”诈骗。另外,法院也没有认定“唐京”欺诈。对“唐京”质疑民政部1997(97)号文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法院人士说,1997年新《合同法》尚未实施,根据原《经济合同法》规定,行政规定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之一。
广东高院一名法官说,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侦查机关处理。既然没有移交,说明法院未发现“唐京”有犯罪嫌疑,或者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合同法专家、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永平认为,从法院判决情况看,法院只是将这些案件当作普通经济纠纷来处理,判令唐京承担欺诈的责任。合同欺诈有几个构成条件,除了一方当事人有欺诈故意、欺诈行为外,还有一个重要条件:“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唐京案”中,客户明知灵塔格位是特殊设施,仍参与非法炒卖,本身具有一定的过错。这种情况下,唐京公司不构成合同欺诈,这正是法院判“唐京”只须退还本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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