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近日,四川省委组织部制定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监督办法(试行)》。据悉,像我省这样对选人用人程序的监督进行全面而具体的规范,在全国尚属首次。
据介绍,《办法》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等必备工作环节分别进行了规范,对各级组织部门及其干部监督机构如何履行程序监督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 强的操作性。
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李建华提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的职能应该由过去的重点对人的监督,逐步过渡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的监督上来。《办法》强化了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的职能,使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真正落到实处。
据悉,党中央1995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对干部的选拔、任用提出了全面、规范化的要求。我省基于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探索新时期加强干部监督工作新的途径与办法的考虑,结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上的探索,更加细化、完善,形成了该《办法》。
■未经推荐不能入选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凡未经民主推荐的,不能进入选拔程序。
实行干部推荐责任制。推荐人隐瞒被推荐人的缺点、错误和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在推荐过程中推荐人或被推荐人有弄虚作假、拉票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追究推荐责任。
■考察筛选好中择优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决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从得票相对较多的人选中选择。未经民主推荐或民主推荐中得票很少,不能列为考察对象。
对不认真履行考察职责,违反考察程序和纪律,造成考察严重失真失实的,追究考察责任。
■违背程序任免无效严格按规定的推荐、考察、酝酿、决定等必经程序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减少程序、颠倒程序、应付程序或事后补办程序的现象发生。
凡违反程序的干部任免事项,均视为无效。(记者刘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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