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渭南讯 继“秘密判决”、未“孕”先“产”判决之后,陕西蒲城县法院又冒出了一对“双胞胎”判决书。这对“双胞胎”判决书审的是同一个案件,挂的是同一个文号,末尾却是两个判决结果。
昨日,记者在蒲城县见到了这两份“孪生”的判决书,它们的文号都是(1999)蒲民初字第2071号;末页的审判长和审判员以及书记员都是同样的四个人的名字;它们的落款日 期都是1999年11月16日;判决书针对的是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两份判决书中的双方当事人相同,末页同样加盖有蒲城县法院的公章。仔细阅读这两份“孪生”判决书,很容易就能发现它们的判决内容却大不相同。
对于两份判决,案件原告薛全德叙述了事情的大致经过。薛全德在蒲城县延安路开了一个门面房,经销五金水暖。1998年11月20日上午10时许,薛全德正在门市部卖货时,从上面的三层楼上掉下半块玻璃,打中薛的左眼,致其左眼失明,右眼视力明显下降。法院最后认定他的左面部损伤,面部轻度毁容构成五级伤残,西京医院复查后建议摘除左眼,安装义眼。1999年6月,薛全德将三楼使用人蒲城县花炮公司起诉至县法院(后法院追加了蒲城县第七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同年11月16日县法院公开宣判,并给他下发了判决书,判决被告蒲城县花炮公司、蒲城县第七建筑公司赔偿原告薛全德各种费用共计76961.6元(薛全德不承担诉讼费、受理费)。后来,蒲城县花炮公司上诉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6月7日中院作出判决。但奇怪的是这份判决书依据的并不是蒲城县法院下发给他的那份,而是另一份不知从哪里来的判决书,这份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4901.6元,另由原告薛全德负担诉讼费、受理费共计7410元。总共下来,两份判决书的赔偿数额差了将近2万元。
对于这对“孪生”判决书,记者采访了蒲城县法院主管民事的副院长蒙振勤。他说,按照规定,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应该给二审法院提供10多份判决书,连同案卷一起移交。据他们调查,办案人员陈忠民在移交材料时,错将一份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夹带在案卷里面,陈忠民说他给中院移交了10多份判决书打印件,但现在案卷里面,只有一份没有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其他的判决书,他们正在调查之中。记者遂询问这份没有宣判的判决书是如何“诞生”的,蒙副院长说,目前不清楚,可能是开始合议时说定赔偿6万多元,后来觉得有点少,改为7万多元,后来打印时发生“错位”。
记者从蒲城县政法委了解到,县上有关部门已经着手调查这两份“双胞胎”判决书。进展如何,本报将继续关注。(记者王咸阳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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