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在近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安排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今年年底,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要突破70万人,到2002年要把符合条件的城市生活困难居民全部纳入最低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主要是指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职工、城市贫困人口、贫困地区群众、受灾地区群众、长期发不出工资的职工以及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等。
《意见》指出,要继续对城乡困难群众在就业、就学、就医、住房、生活用电(水、煤气)等方面给予必要的照顾,减少困难群众的生活支出。对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组织起来从事社区服务、提供临时性劳务等就业组织,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批,3年内免征一切行政性收费和有关地方税收。要把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特别是省部属企业、远离城镇的军工和矿山等企业的特困职工,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重点,把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城镇廉租房制度,逐步通过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形式解决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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