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及“血统”,往往会让人联想到有关中世纪欧洲的所谓“贵族血统”,那时,“血统”是人的身份的标记。
可日前,在福建某机关的一处招录公告上,“血统”的影子又依稀可见。据11月4日的当地多家媒体报道,福州厦门海关要招录67名公务员,“报考人员必须符合各项招考条件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报考”。“下列情况”中有这样两条:“直系血亲和对本人 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外有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这两项“禁令”的初衷想来也能为人“理解”,所谓“老鼠的儿子爱打洞”、“虎父无犬子”。或许,正是“血统情节”的韧性,让这两条“禁令”堂而皇之地出台,在多家媒体上招摇。
对于上述“禁令”,人们有理由提出质疑。我国《宪法》第33条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而这个“平等”显然包含“平等享有竞争机会”的权利。
不知上述的“招录禁令”是如何出台的,其始作俑者是否意识到了这种做法构成了对“平等”的挑战?倘若有人还在为自己的“三代贫农,根正苗红”而自得不已,并以“血统”为准来个“公开招录”,这种考试,选拔的是21世纪的公务员?还是别的什么?我无从作答。(吴建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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