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1月15日消息:据中国外交部消息,11月14日,应一些外国驻京记者要求,外交部发言人朱邦造就反恐问题、特别是打击“东突”恐怖势力问题向部分外国驻京记者做背景吹风,并回答问题如下:
问:反对分裂主义分子、尤其是反对“东突”恐怖分子是否会影响新疆穆斯林的利益?
答:我要特别强调的一点是,打击“东突”恐怖势力受到了全体中国人民,包括新疆各族人民,也包括广大信仰伊斯兰教人民的支持。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是共识,不能把这个问题同我们对少数民族的政策混为一谈。中国对少数民族的政策非常明确,无论从宪法、法律上讲,还是从实际行动讲,都确保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新疆也如此,我们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来促进新疆各民族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并取得了巨大成就。一小部分人妄想通过暴力恐怖手段把新疆从中国版图中分裂出去,这显然违背了这一地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打击“东突”恐怖势力,恰恰是为了确保这一地区稳定、和谐的发展,完全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利益。
问:能否提供具体数字说明“东突”恐怖分子有多少在有关国家接受训练?“9.11”以来,其中有多少人被中方逮捕?
答:我们有确凿证据证明,在新疆从事暴力恐怖活动的罪犯,的确有人在阿富汗接受过恐怖训练。昨天下午我在发布会上曾经提到,这些人和本·拉登恐怖集团是有联系的,他们受到“圣战”思想的熏染,而且接受了训练。究竟有多少“东突”分子在阿富汗接受恐怖暴力训练,恐怕也难以确切统计,据知情人告,至少有数百人。这些人确实受到国际恐怖组织的资助和训练,所以我们应该把打击这些恐怖分子看作是国际反恐斗争的一部分。
对于这些人的犯罪行为,我们当然要采取措施。至于你提到的“9.11”后被逮捕的人数,我并不掌握。
问:新疆恐怖主义分子以怎样的形态出现,是伪装成老百姓还是以游击队的方式从事恐怖活动?如果你知道的话,能否告诉在新疆发生过多少次恐怖活动?
答:我想利用你这个问题向大家做个比较详细的介绍。我们说“东突”分子从事恐怖活动是有确凿证据的。首先从“东突厥斯坦”这个词来分析,这个词不是中国的地理名词,而他们却拿此来指称新疆。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为什么会出现所谓“东突”问题?恐怕是极少数人在人为地制造分裂,也可以说,这是在某些国际势力支持下炮制出来的。这个称谓,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中国人民从未使用过,也不会接受。这个称谓本身就带有分裂主义色彩,是典型的分裂主义。“东突”分裂分子通过各种形式的渗透,在中国境内大搞恐怖分裂活动,在国际上与国际恐怖势力同流合污,参与了多起反对外国政府的暴乱和恐怖暴力事件,所以他们也是国际恐怖势力的一部分。
这些组织形形色色有不少,从它们本身的纲领来讲,就有一些“东突”组织明确主张使用暴力。我可以给大家举几个例子。比如在阿富汗的“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在哈萨克的“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和“中亚维吾尔真主党”等组织,就把使用暴力明确写入它们的纲领。另外,有些“东突”组织虽未在纲领中明确主张使用暴力,但实际上也参与了暴力活动,如“东突信息中心”发言人迪里夏提就曾公开宣称,要在今年十月我国庆期间在北京等地制造恐怖事件。
再从“东突”恐怖分子的活动来看,他们在中国境内外制造了许多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比如:1992年2月,“伊斯兰改革者党”策划了乌鲁木齐公共汽车爆炸案,造成3人死亡,23人受伤。1993年6-9月,“东土耳其斯坦民主伊斯兰党”在南疆地区制造系列爆炸案,炸死4人,炸伤30多人。1996年7月,“东土耳其斯坦伊斯兰正义党”策划了沙雅县暴狱案,杀害15人。1997年2月,“东土耳其斯坦民族团结联盟”在乌鲁木齐制造爆炸案,造成9人死亡,74人受伤。1998年3月,“东突民族中心”暴力分子对我驻伊斯坦布尔总领馆进行炸弹袭击。2000年5月,“维吾尔解放组织”纵火焚烧比什凯克中国商品市场,恐怖分子杀害了我前往吉尔吉斯处理此案的工作人员1名。同年9月28日,“维吾尔解放组织”操纵的恐怖分子在阿拉木图杀害了2名哈萨克警察。
再举几个“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有密切联系的例子:“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中亚维吾尔真主党”等组织接受国际恐怖势力军事和财政上的援助,在阿富汗的军事基地接受恐怖训练。“东伊运”曾于1990年11月和2000年8月两次参加“乌兹别克伊斯兰运动”入侵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地区的武装叛乱行动。
许多事实证明,“东突”分子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恐怖暴力活动,不仅对中国境内造成危害,也对地区安全与稳定构成了威胁。特别是他们参与了地区恐怖主义活动,这表明他们已成为国际恐怖势力的组成部分,因而打击“东突”恐怖势力也是国际反恐斗争的一部分。“9·11事件”表明,恐怖主义已成为国际公害。我们认为,恐怖主义不管出现在哪里,来自何方,是何人所为,针对什么目标,都应当反对。许多国家也认同这一观点。中国在反对恐怖主义问题上的立场是鲜明的、一贯的。我们愿同地区各国及国际社会一起,共同行动,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包括打击“东突”恐怖势力。
问:中国怎样定义“恐怖主义”?
答:我认为,尽管现在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但国际社会应就如何定义恐怖主义进行深入讨论,得出明确的结论。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以上我所提到的“东突”分子的那些活动都属于恐怖主义活动。国际社会在如何定义恐怖主义、如何采取措施对付恐怖活动和消除恐怖主义根源等问题上应加强合作,进一步探讨对策,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
此外,目前国际上共有12项反恐公约。这些公约所针对的行为自然应当被视为恐怖主义行为。
大家都知道,上海合作组织于今年6月15日成立,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为六国合作打击“三股势力”、维护地区安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这是一部明确规定打击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有关的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国际公约。这个公约里对“三股势力”、包括对恐怖主义都做了明确的界定。现在乌、中两国已经批约,预计其他四国也将很快批约。条约生效后,我们将对外公布条约内容。我想我们大家都会乐于看到《上海公约》能为打击恐怖主义发挥积极作用。
问:你说有几百名“东突”分子受到培训,能否告诉他们的下落如何,是已回到新疆了还是在阿富汗参加当地的作战;你们说打击“东突”势力是国际反恐活动的一部分,用意何在?你们想在国际上得到什么样的支持?是道义的还是有实际意义的支持?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一些经过训练的人回来后从事了破坏活动,也就是说,在境内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在阿富汗接受过训练。同时也有消息表明,他们中的有些人还在阿富汗。
关于第二个问题,我要说的是:第一,恐怖主义是人类的公害,中国也面临着恐怖主义的威胁。第二,这些恐怖主义活动是和国际恐怖主义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我们要铲除恐怖主义,就必须联合起来同所有的恐怖势力作斗争。第三,我要强调的一点是,在“9.11”事件以后,有些“东突”恐怖组织改变了策略。尽管它的章程里仍然有采取暴力行动的说法,尽管它从事过或仍在从事恐怖活动,但现在它们都强调是为了自由、民主、人权等等,它们歪曲新疆的人权状况,企图欺骗国际舆论,博取国际上的同情。我希望大家要认识到这一点,要撕下这些恐怖分子的伪装,认识到对这些人同样不能姑息。我想强调,国际社会在彻底铲除恐怖主义方面应共同努力,应当把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的斗争看作是同一个斗争,不应有双重标准,而应共同采取行动,打击恐怖活动。
问:“9.11”后,在新疆并没有发生恐怖事件,这和你说的一些恐怖组织改变了策略有关吗?
答:“9.11”事件以后,国际上确有一些恐怖组织改变了策略。但我想强调以下几点:第一,为了应对局势的发展,维护地区稳定与安全,我们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第二,新疆各族人民,包括广大穆斯林支持反对恐怖主义,他们与政府的立场是一致的;第三,新疆目前局势稳定,经济繁荣,社会发展。
问:在哈萨克斯坦的“东突厥斯坦解放组织”与新疆的恐怖分子是否有直接联系,是给予财政支持呢还是直接参与恐怖活动?恐怖组织成员除了维族外,有无其他少数民族参与?恐怖主义事件是只发生在新疆还是也在中国其他地区发生?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你提到的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但我可以强调一点,我们上海五国发展成为上海合作组织,首先强调的是安全问题,安全问题首先强调的又是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在这一地区,这三股势力相互勾结,活动十分猖獗。正是针对这一特点,我们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决心采取共同行动来打击这“三股势力”。我们还要在比什凯克成立一个反恐中心,以协调各方反恐行动。
关于第二个问题,“9.11”事件发生后,中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和个人;第二,境内外“东突”恐怖势力;第三,邪教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可能进行的恐怖活动。所以,不能把恐怖活动和特定的少数民族联系起来,我们也不建立这种联系。我们所强调的是他们活动的恐怖暴力性质,必须坚决打击这些恐怖暴力活动。
关于第三个问题,我刚才讲了,“东突”恐怖势力在境内外都有活动。而且“东突信息中心”发言人宣称,在我国庆期间要在北京等地制造恐怖事件。这就证明,恐怖活动并不局限在新疆地区。
问:中国是否认为“法轮功”是一种恐怖组织?
答:我们将“法轮功”定位为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组织,它宣扬“世界末日”论和“圆满”、“升天”,制造恐怖气氛,活动日趋极端。它以歪理邪说对练习者实施精神控制,已导致1700多人死亡。中国政府正是根据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要求,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和自由,维护宪法和法律。
“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它所宣扬的东西和它们采取的一些行动有制造恐怖的倾向。
问:你们是怎样通过穆斯林群众和阿訇开展反恐斗争的?怎样保证清真寺的捐款不被用于恐怖活动?怎样将穆斯林群众与恐怖分子分开?
答:正如我刚才所说,新疆的广大人民群众,包括广大穆斯林,是反对恐怖主义的。如有清真寺的捐款用于恐怖活动,那就是犯罪行为,必然会受到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我想再次强调,一定要把反对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宗教和民族区分开来。我愿意利用这一机会向大家介绍一下伊斯兰在中国的情况。
新中国成立后,伊斯兰教在中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得到尊重,正常宗教活动受到保护。穆斯林聚居的地区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充分享受到民族平等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穆斯林可以建立、参加宗教团体,开展教务活动,出版经典经书和宗教刊物,开展宗教教育,还可以同外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和学术交流等活动。
在中国,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国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对各种宗教都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各种宗教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各种宗教教徒在政治上享有平等的民主权利。
信仰伊斯兰的穆斯林在中国绝不会受到歧视,我再强调一遍,要有效地开展反恐斗争,就不能把反恐与特定的民族和宗教联系在一起,否则必然会损害我们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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