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了艾滋病的4岁的小佳佳,懵懵懂懂地拿着判决书,她还不了解,这对她意味着什么。看着女儿,他的父亲———河北省武安市农民王为军百感交集。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泰康医院需赔偿王为军一家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36.2万元。至此,他因妻子死于艾滋病、女儿感染艾滋病而状告沙河市泰康医院非法输血案(本报2000年8月23日七版《一起艾滋病引发的血液官司》、2001年2月22日一版《一个中国艾滋病女孩的故事》报道),有了初步结果。
小佳佳还在笑着,跑着。其母靳双英死于艾滋病感染时,她才两岁。其父踏上诉讼之路,为小佳佳讨一个“说法”时,她刚3岁。今年1月21日,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的夫人娜内女士听到了小佳佳的故事,说:“别着急,我们大家来帮助你。”一时间,小佳佳的故事广为人知。但对于她而言,她并不知道昨天发生了什么,也不知道明天她还将面对怎样的命运。
邢台市中院经审理查明,靳双英(王为军之妻)因待产于1997年7月30日住进泰康医院,8月1日生下佳佳。8月4日,医院为靳双英输B型血400毫升。泰康医院自采血液,未经检验,有违规输血行为,医院输血记录上写明献血员姓名为刘保。靳双英已于1999年5月16日死亡。
此后,王为军在2000年8月18日提起诉讼,2000年10月18日、12月11日和2001年5月18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一年多的审理,终于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中说,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靳双英在泰康医院输血,医院未经检验,违规采血输血,靳已死于艾滋病的事实清楚。医院虽对靳双英和佳佳患有艾滋病存有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又拒不交纳鉴定费,应视为对佳佳重新进行鉴定的放弃。靳双英和佳佳患有艾滋病,有三级医疗部门的检测,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未对献血者进行任何健康检验,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献血者的身份,证明血液健康的依据也不充分,故不能排除靳双英在医院感染艾滋病的可能,沙河市泰康医院对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为此,邢台市中院判定沙河市泰康医院支付佳佳的医疗、检查、护理等费用2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其中,靳双英法定继承人5万元,4岁的小佳佳5万元。
一审判决对交通、检测等费用赔偿数目也进行了规定。
诉讼过程中,沙河市泰康医院以王为军“在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我院对靳双英死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负责任地在新闻媒体上作不实披露,以严重侵害了我院名誉”,为此,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对此,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为军未歪曲事实,对医院的要求,不予支持。
王为军表示,一审判决已经给了一个“说法”,但距离1538.7万元的赔付诉讼请求相去甚远。因而,这一案件的二审将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展开。本报将对此继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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