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市民较为关注的“10+3”问题已经有了明确的说法:不列入劳动合同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铁迪主持了会议。
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介绍,市民来信来电20%都聚焦在“10+3”问题上,所以立法出台也特别慎重。1995年,市政府曾在《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一条 中规定:“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劳动者,除因个人过失外,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在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中,一些市民来电表示希望继续保留这一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10+3”是鉴于当时情形制定的,但实施至今出现了一些弊端:该规定仅仅要求非外商投资企业实施“10+3”的做法,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用工标准的不同;有了此规定,反而造成了大龄职工事实上的就业困难。因此,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对“10+3”问题不作规定是符合上海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的。为了有利于这项改革措施的平稳过渡,明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设置了过渡条款,保证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履行劳动合同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经符合“10+3”条件的职工,可以继续沿用“10+3”的规定,换言之,已满57岁的职工可沿用相关老办法,57岁以下的“年轻人”按劳动合同条例办事。此外,通过的劳动合同条例明确: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作者:任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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