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海市11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1995年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中关于对在本企业连续工龄满10年、距退休不满3年的职工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内容(即“10+3”问题)不作规定。据悉,《条例》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10+3”是鉴于当时情形制定的,并对建立规范的劳动合同 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实施至今也出现了一些弊端,如该规定仅仅要求非外商投资企业实施“10+3”的做法,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用工标准的不同。我国入世后,各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应当实行同样的用工标准。近年来,本市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对大龄职工就业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已经具备了不再规定“10+3”问题的条件。同时,为了有利于这项改革措施的平稳过渡,条例设置了过渡条款,保证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履行劳动合同的非外商投资企业中已经符合“10+3”条件的职工,可以继续沿用“10+3”的规定。(记者谢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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