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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权”案昨始法庭辩论 适用法规成辩论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16日13:46 深圳商报

  【本报讯】(记者刘虹辰程军祥)昨日下午,备受深圳市民关注的国城花园500多户居民要求拥有阳光权一案(本报10月18日、11月10日曾作报道),再次在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昨日的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认为《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能作为解决本案争议的适用规章,园岭社区服务中心大楼项目的立项及审批早在1994年已由深圳政府职能
部门通过,经过法定图则已明确了该项目的合法性。而《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到1997年3月25日才予颁布,根据法律规定,这一行政规章不能溯及既往,而被告对园岭社区服务中心大楼项目的行政审批行为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被告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为具有合法性。由于该项目没有按期建成,考虑到国城花园业主的利益,被告特意对园岭社区服务中心大楼项目方案进行了调整,充分考虑了国城花园1号楼的通风、日照、采光等。另外,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被告具有负责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的法定职责,而无权擅自变更或撤销法定图则。因此,原告诉请撤销07-04-02地块的规划项目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同时,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太明确。原告律师则认为,园岭街道办事处在2001年1月19日对07-04-02号地块的规划作了修改,并经过了被告方的批准。由于该规划的修改是在1997年3月25日《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颁布之后,因此该新规划应该按所颁布的准则标准进行规划。但是,该新规划北面与原告方1号楼南面墙的间距都违背了准则的规定,因此,该新规划内容违法,应予撤销。同时,原告认为被告方在对07-04-02号地块进行规划的时候,没有按照1994年2月1日国家实施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划,因此,法庭应依法撤销该规划。昨天,在法庭上,原告深圳市福田区国城花园业主委员会代理人与被告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以及本案的第三人深圳市园岭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主审法官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辩论后,决定休庭合议,改天再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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