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据本报昨日刊发的新华社消息,国家计委、财政部决定对外出或外来务
工人员的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包括暂住费、暂住人口管理费、计划生育
管理费、城市增容费、劳动力调节费、外地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服务费、外地
建筑企业管理费在内的七种收费将一律取消。我省是劳务输入大省,有关部
门将如何执行这一规定?外来人员对此消息有何反应?本 报记者昨天早早出
动,探听最新情况。
■ 主管部门反应
省公安厅:尚未收到有关文件
本报讯 (记者王瑾)就昨日本报关于农民工进城就业不用交暂住费等
七种费用的报道,记者采访了省公安厅户政处有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表示已经看过本报报道,但鉴于目前省公安厅尚未收到有关文
件,因此具体如何实施要经进一步研究后才决定。他介绍,目前省公安厅规
定各地公安部门对外来暂住人口的收费标准是每月3—6元,收费名称是治
安管理费;而广州和深圳对外来暂住人口收取每月20元的管理费用,已经
包括了报道中所指的七种收费。
省计生委:计生管理费将尽快取消
本报讯 (记者曾文琼)针对国家取消外来工包括计划生育管理费等7
种收费的规定,省计生委明确表示完全拥护支持,并尽快将取消计划生育管
理费的工作在全省铺开。
省计生委法规处王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1992年经省政府批准
,全省各地的计生部门向流动人口收取每人每月1元钱的计划生育管理费,
收取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流动人口自愿前往计生部门缴交,一种是有关
部门在清查验证时如发现流动人口未交该费用会要求其按规定缴交。而收取
该管理费的部门包括当地的计生部门或基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收取计划
生育管理费的部门一般会按流动人口的具体情况一次性收取3个月—6个月
的费用。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当地计生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方面的管理
,流动人口在当地可免费获取避孕套、避孕药以及计生治疗方面的服务。
省劳动保障厅:已18年没收劳动力调节费
本报讯 (记者吴辉)广东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王观玉昨天接
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计委、财政部要求取消的“七种费”中,有关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力调节费”我省早在1983年就已取消。
据称,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面向外来流动人员收取行政事业
性收费有3项:
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取“输出临时工调配费”,此费每人每月1元,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3]65号文,此费只向城镇人员收取
,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不收取此费。
由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外来人员就业证》、由输出地劳动保障
部门收取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每证(卡)2元钱,与发证(
卡)有关的资料、表格不另外收费。据称这三种费用的收取全部经省物价部
门批准,目前不会取消。
另据记者了解,劳动保障部门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时还要收取鉴证费,
每份5元。而我省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使用临时工调配费,是向用工单位收
取的,与外来流动人员无直接关系。
广州市建委:建筑企业管理费内外差别不大
本报讯 (记者肖小冰)针对广州市是否取消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的问
题,广州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表示,目前外地建筑企业交纳的管理费与广州
市内的建筑企业没有很大区别,外地建筑企业管理费有时甚至比广州市区属
建筑企业要交纳的管理费还要低。
据了解,目前在广州市长期注册的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建筑企业、
省属建筑企业和市外省内建筑企业)大概有100多家。它们和广州市本地
的建筑企业一样,都是依据1992年省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省定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的通知》,实行统一收费。企业交纳的管理费
要在省财政、市财政、工程所在区财政及企业所属区财政四级范围内进行分
配。但市内建筑企业可以在每年年检时交纳管理费,外地建筑企业则必须在
工程开工前交纳管理费。广州市建委表示,目前在广州市范围内承接建设项
目的建筑企业所交纳的管理费都不超过工程结算收入总额的4‰。广州市并
没有针对外地建筑企业而增收附加费。至于是否取消管理费,则要等相关文
件下达之后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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