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1月15日讯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单位裁员必须给被裁员工发补偿金。
条例细化了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也作了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 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和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总额;工作不满一年的,按月工资标准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裁员等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其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6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通讯员 刘炜 记者 胡忠华 孟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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