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1月16日讯 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的一起由境外人员提供信用卡、由境内人员提供犯罪场所、利用假信用卡实施犯罪的特大诈骗案件,经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今天上午做出一审判决:黄树潮、孟庆志、利伟强等五名被告人以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8年,五被告同时并处罚金30万元至10万元。
据承办此案的周检察官介绍,这是该院成立以来由境外人员和境内人员相互勾结的第一起数额最大的信用卡诈骗案件。
检察机关查实,美籍华人黄树潮、加拿大籍华人利伟强及广东籍人林雨于2000年4月初在广州一家茶馆吃茶时,由黄树潮提议“互相合作”,利用假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并由林雨负责联系具体刷卡地方。
同年8月初,林雨通过他人联系到北京交安环保技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孟庆志和栾建东。随后,孟庆志、黄树潮、利伟强、栾建东、林雨进行了详细分工,由黄树潮负责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由孟庆志和栾建东负责提供刷卡的场所,由利伟强负责刷卡。分工完毕后,孟庆志便指使栾建东以北京交安环保技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于8月11日在一家银行开设了帐户,同时申请了信用卡收单业务。
9月4日,这家银行按照孟庆志、栾建东提供的市区地址安装了两台POS机。
9月9日至9月11日,孟庆志、栾建东带领黄树潮、利伟强、林雨迫不及待赶到安装POS机的地点——市区某公寓楼内“上班”。因为他们唯一的“工作”就是诈钱,所以,连续三天不停息地进行疯狂刷卡犯罪活动,由利伟强持伪造和作废的信用卡在POS机上进行刷卡。短短的三天时间里,共刷卡400余次,累计骗取人民币760余万元。其中的336万余元被划入孟庆志、栾建东控制的银行帐户。
以后,银行方面多次向孟、栾等人崔要签购单,孟、栾却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交。三天时间刷卡400余次、划走近800万元却不提供签购单,这种反常现象引起银行方面的警觉,该行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将孟庆志等人所骗巨额赃款追回,从而避免了一次巨额经济损失。
检察官就此案的特殊作案手段及相关的预防措施作了较为详细的分析。(洪章)
附:检察官日记
——从黄树潮、孟庆志等五人信用卡诈骗案想到的
周自瑰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黄树潮、孟庆志等五名被告人以信用卡诈骗罪分别作出一审判决。此案虽已册封,犯罪人的作案形式和手段引人深思。
信用卡是金融机构或专营公司如维萨组织等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以在指定商家或代理网点进行记账消费或提存现金等经济活动。信用卡的出现和广泛应用,改变了我们过去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式,大大方便了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途径,利用信用卡犯罪的活动在我国以及世界各地越来越猖獗,就其所采用的手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一是恶意透支,给银行造成呆账、坏账;二是盗窃信用卡后冒名购买贵重物品或提取现金;三是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及资信材料办理信用卡申请,进行购物或提取现金;四是谎称信用卡丢失,而后进行欺诈购物或提取现金;五是信用卡特约商户如商场、超市等使用POS机的内部人员在受理信用卡交易时,采用重复刷卡或手工输卡的方式,伪造交易资料,获取银行交易款中饱私囊;六是犯罪分子利用伪卡、黑卡以高额回扣为诱饵,收买特约商户财务人员,进行伪卡交易,骗取钱财;七是持伪卡、黑卡的犯罪分子与特约商户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钱财后共同分赃。而孟庆志等人则是先与持伪卡的人相互勾结,再去骗取银行的信任代其战为信用卡特约商户,从而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犯罪近年来时有发生,为打击这一犯罪颁布和修改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详细规定了这一犯罪的构成和处罚条件。这一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即行为人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伪造的信用卡既可以是自己伪造,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后由行为人购买过来或者以其他方式获得后加以使用的信用卡;二是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因为信用卡只能由合法特卡人使用,冒用则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而擅自使用、拾得或以其他方式获得后使用。但以盗窃方式取得信用卡后使用的例外。四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上述所列行为均属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者,则可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这不尽完善,因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没有规定单位犯罪,这就给不法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如果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本单位的非法利益,使用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银行的资金,即使造成发卡行资金损失,也无法以信用卡诈骗对其定罪处罚。因此,我国信用卡犯罪的法律尚需进一步完善。
鉴于我国近几年信用卡犯罪的持续升温,笔者认为对信用卡犯罪的遏止仍应坚持司法机关的打击与全社会特别是金融机构的预防措施相并举,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一,发卡银行应当对信用卡市场进行有效的管理,防止和杜绝信用卡恶意透支,要认真审核客户资料,严把发卡第一关。要完善对不良持卡人的资料管理,金融机构在发卡过程中应加强对客户的风险防范宣传,让持卡人了解自身的权利和责任,提醒持卡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损失。要加强特约商户的风险控制,保证收单的安全性。加强对特约商户P0S机操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管理,既防止该类人员犯罪,又提高逐如重复交易、大额交易等可疑单据的及时调查、质疑及相关欺诈行为进行举报的自觉性。其二,要尽快实现各金融机构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机具共享。近几年来犯罪分子之所以屡屡得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管理技术落后、网络通讯不畅等造成的。因此,应尽快实现各金融机构之间、各商业银行信用卡授权中心及国际专营组织如万事达、维萨等代理机构与各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及特约商户的销售终端机之间的网络连成一个相互沟通通讯联系及数据传输的大网络,并在全国形成统一的格局,使犯罪分子无机可乘,无空可钻。其三,发卡组织和金融机构要通过完善的管理和更先进的技术来保障持卡人及自身的利益,要尽快改进和提高银行网络系统、销售终端机、自动柜员机的技术含量,提高识别真伪卡的能力。其四,在条件成熟时,尽快推广使用指纹识别技术,由发卡机构将持卡人的指纹输入到信用卡芯片,将持卡人的指纹作为进入销售终端机、自动柜员机等网络系统的识别密码。使犯罪分子无法利用他人的信用卡或伪造卡进行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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