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1月18日专电(殷本明张福泰)商洛地区中级法院近日对去年氰化钠泄漏事件引起的政府告企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进行审理,一审判决受害方丹凤县政府获赔8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7月,司机胡宝林等人与陕西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从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运输液体氰化钠到四方金矿。2000年5月,宝鸡市警方向四方 金矿公司下发了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暂停办理该公司购运液体氰化钠的有关手续。可是该公司供应科原科长杨品生却擅自安排无危险品准运证的司机胡宝林为公司运输氰化钠。9月中旬,胡宝林在杨品生的催促下,又私自雇用无运输危险品资格的邓小琦同他一起到湖北拉氰化钠。张国井作为氰化钠生产公司的销售经理,对胡、邓二人未进行审查,就违规批准将氰化钠发给他们。胡、邓两人驾驶的车行驶到陕西丹凤县境内时,因严重超载而翻入路边丹江支流铁河里,10余吨剧毒氰化钠全部泄入河道,引起丹江流域的严重污染,直接威胁到下游几十万人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88余万元。
今年5月28日,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丹凤县法院对有关责任人的刑事判决,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判处胡宝林有期徒刑5年6个月,邓小琦、张国井有期徒刑5年,杨品生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在责任人受到刑事审判的同时,丹凤县人民政府依法向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公司、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和胡宝林、邓小琦等赔偿由此事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费。商洛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做出判决,由湖北枣阳市金牛公司赔偿丹凤县政府经济损失692.5万元,凤县四方金矿赔偿129.84万元,由胡宝林、邓小琦等赔偿43.28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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