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方华 昨(18)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法学博士后、一级律师徐家力从北京直飞成都向大邑老作坊提供法律帮助(本报14日、16日曾作报道)。在查阅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徐家力接受了本报记者独家专访,从法律角度分析五粮液与大邑两家老作坊存在的"问题"。
点评A
关于大邑"老作坊"
据徐家力介绍,2000年4月27日,大邑老作坊通过北京中国商标吉利事务所代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老作坊玉"商标。一年后,2001年4月14日,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总第779期上初步公告刊登"老作坊玉"商标,征求全国厂商异议。3个月的初示公告异议期后,2001年7月14日,国家商标局在《商标公告》总第791期上正式公告大邑"老作坊玉"(注册号为1603551)商标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自2001年7月14日至2011年7月13日。正式公告出来后,大邑老作坊将"老作坊玉"商标印制在酒类包装盒上,在市场上销售。
就此,徐家力认为:"大邑老作坊不存在冒充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老作坊玉'商标自国家商标局核准正式公告之日起,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大邑老作坊在印制商标包装盒时,也存在用字不规范的地方,不应该将'老作坊玉'这个商标中的'玉'字分开。"
点评B
关于宜宾"老作坊"
在记者从北京获得的五粮液递交给国家商标局的异议申请书中,异议理由部分写明:1998年年初,异议人(五粮液酒厂)在推出"老作坊"酒之前,专门就老作坊、作坊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向四川省工商局、成都市工商局进行了查询,并咨询了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资深人士,得到的答复是,核准注册的可能性不大。五粮液酒厂知难而退,未到商标局进行申请注册。但是,作为对老作坊、作坊商标不能申请注册的补充,五粮液酒厂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老作"商标(编号为:1334688)。
1999年12月15日,宜宾五粮液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取得了"老作坊"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9305107.3)。"老作坊"三个字成为五粮液"老作"酒商标的外观设计的一个组成部分,被打印在包装盒上。
徐家力指着自己收集到的一个五粮液"老作坊"酒的包装盒说,他仔细研究都没有看到"专利号"和"老作"注册商标等应必须具有的说明文字。徐家力分析说,宜宾五粮液"老作坊"酒在包装上也有不规范的地方。"老作坊"3个字是"老作"酒的外观包装设计部分,打印上去,无可厚非,但必须得在包装盒上注明"老作"注册商标,写明外观包装专利设计号,以便消费者分辨购买。
点评C
两个"老作坊"
都受法律保护
宜宾五粮液酒厂在异议申请书中说,虽然异议商标为"老作",但是异议人是以"老作坊"包装外观形式在使用。而大邑"老作坊玉"酒商标明显的与宜宾"老作坊"构成近似,它们有3个字完全相同。宜宾"老作坊"认为,大邑"老作坊"在模仿宜宾老作坊的异议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
就宜宾"老作坊"的这段异议,徐家力分析说,大邑老作坊涉及商标方面的问题,适用法律主体为《商标法》,而宜宾老作坊涉及专利方面的问题,适用法律主体应该为《专利法》。两个老作坊都应受到各自的法律保护,根本谈不上谁侵犯谁。而《商标法》与《专利法》有互相接近的部分,往往会造成一些人利用一部法律来抗衡另一部法律,钻法律的空子。
徐家力表示,中国加入WTO后,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都要与国际接轨,交法院来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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