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以支付高额息差为诱饵,诱使有关单位到银行办理“协定存款”,并冒充银行工作人员骗取存款单位的信任,采用虚构贷记凭证的用途、在骗得的贷记凭证上添加内容、偷划存款等方法获取资金,办理相关的银行手续。日前,涉嫌该特大金融凭证诈骗案的9人被分别判刑。
1996年4月到5月间,被告人彭海山、沈达云等人先后骗得上海针织进出口公司浦东公 司、上海永欣国际贸易公司、宁波华鄞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人民币4840万元,实得3790万元。1997年8月,被告人彭海山、沈达云、殷进、顾晓昱、王祖华等人又经合谋,由被告人蔡家骏、陈觉明等人负责联系存款单位,采用冒充银行工作人
员、伪造银行存款协议书、进帐单及办理协定存款、支付高额息差等手法,
先后骗取上海华东师范大学、上海锐融汽车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共计1000万元。上海市检察第二分院经审查后,分别以被告人彭海山、沈达云、蔡家骏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和诈骗罪,被告人刘越、黄慧英犯金融凭证诈骗罪,被告人殷进、顾晓昱、陈觉明、王祖华犯诈骗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9名被告分别以金融凭证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或单处三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记者 郭剑烽 通讯员 梁奋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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