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在线消息 长期以来,困扰劳动力市场的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扣押身份证等问题将得到制裁。11月19日上午,安徽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的《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条例》(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录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与被录用人员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三十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合同期间(包括试用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禁止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提供虚假招聘信息;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人员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等;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委托未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招用人员;与职业介绍机构串通,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将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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