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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离职守病人死亡 少年父母状告医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0日16:53 人民网

  人民网11月20日讯 患有重症病状的一少年张某在医院接受气管切开术后,在重病护理期间,因医院医护人员擅离岗位,导致少年身上机械辅助通气管脱落而无人发觉而死亡。为此,张某父母将负有事故责任的浙江黄岩某医院告上法庭,要求院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63080.21元(扣除已赔偿的78000元)。日前,浙江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对这起医疗责任事故案件作出判决:被告黄岩某医院赔偿给原告张某父母因其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63080.21元人民币(不含已支付的78000元)。

  今年6月18日,家住台州市黄岩区的16岁的少年张某,因身体不适,突然晕倒,被送往台州市黄岩某医院急诊。经医生抢救,当日好转,后进行重病护理。6月20日,张某接受医院医生的气管切开术,用机械辅助通气。手术顺利,术后张某日渐好转。6月24日,因医护人员擅离岗位吃午饭,通气管脱落后竟长时间无人发觉,导致张某死亡。

  事情发生后,黄岩某医院要求张某父母进行调解,张某父母遂于6月26日在医院拟就的调解协议书上草率签字,而医院在协议中推脱责任,将明显的责任事故说成技术事故敷衍了事。为此,张某父母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对签订的协议存在着重大误解,应按责任事故处理。根据《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张某父母要求被告医院支付死亡补助金等141080.21元,扣除医院已赔偿78000元,还应赔偿63080.2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在被告医院进行气管切开术,用机械辅助通气,重病护理期间,医院医护人员擅离岗位(吃午饭),通气管脱落后竟无人发觉,致张某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法》第5条“责任事故是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的规定,应认定为责任事故。关于原告张某父母与被告黄岩某医院双方争议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原告张某父母称在儿子死后第3天即达成协议,因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意见正确,应予采纳,签订协议的民事行为予以撤消。原告张某父母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返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参照《医疗事故处理》第18条和《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54条之规定,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应国华 苏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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