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适应本市律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暂定)》(上海价格信息网www.wj.sh.cn上可查询全文)于本月20日正式公布,12月1日起在本市实施。各律师事务所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制订本所的具体收费标准,并在12月30日前向注册所在地的价格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明码标价的有关手续。
新管理办法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收费最高不超过2000元;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最高不超过5000元。收费方式分计时和计件两种,具体采取何种方式,可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在委托合同中要订明收费条款或单独订立收费协议。对采取计时收费的要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如实际有效工作时间明显超过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律师事务所须及时告知委托人。
管理办法还规定,律师服务费用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后统一结算,禁止承办律师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对律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因故终止委托合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按律师承办该项事务已经付出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办案成本结算服务费,结余部分应当退还委托人。
今后,律师服务收费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律师协会调解。(实习生 贺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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