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农工商(集团)纪委及下属朝阳总公司领导,向上海市检察一分院赠送了上书“明察秋毫,执法如山”的锦旗,对一分院在受理一起二审刑事抗诉案件中,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秉公执法的精神表示感谢。
1999年10月,南汇县人民检察院接到举报,反映朝阳农场电声器材厂厂长鞠顺元有经济犯罪嫌疑,即组织力量进行初查。2000年8月,县检察院以鞠涉嫌贪污8.7万余元、受贿2. 65万元,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2001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同时认定鞠将犯罪所得的8.35万元用于业务开支,“犯受贿罪情节轻微”,遂以贪污罪判处鞠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对鞠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判决后,南汇县检察院、被告人鞠顺元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上诉。
一分院二审处主诉检察官葛志伟受理此案后,通过对每一节犯罪事实、每一组证据的逐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其一,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鞠顺元将所贪污的8.35万元全部用于业务往来,是没有事实依据的。经查证,鞠将犯罪所得1.8万余元用于企业业务开支,可从其受贿犯罪的数额中予以扣除,故受贿的数额应定为8330元。其二,原审法院要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鞠顺元的每一笔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和用途进行举证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其三,原审法院对被告人鞠顺元在刑期的折抵计算上存在着错误。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错误,量刑偏轻。经检察长决定,派员出庭支持抗诉。与此同时,朝阳农场及农工商(集团)总公司亦认为一审法院对鞠判刑过轻。
2001年9月,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在审理该案中,采纳市检一分院出庭意见,作出撤销原判,以贪污罪判处鞠顺元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违法所得。
“农工商”方面得悉判决结果后表示,他们更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是公正的。(本报通讯员 张海龙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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