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1月20日讯 因承担旅游服务的一旅行公司临时变换路线和交通工具,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在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旅客3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结果惹发了一场官司。日前,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对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岩某旅行有限公司赔偿给原告温岭市某文化技术学校经济损失人民币57050元;并返还给原告定金及预付款人民币25000元。
2000年4月12日,原告温岭市某文化技术学校与被告黄岸某旅行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原告组织教师赴福建省厦门、石狮等地学习考察团,委托被告负责全程的安排与接待,考察团由被告从温岭接团,从温岭送团,时间是4月30日至5月4日,单价1300元。预付定金1万元,剩余的团队回来后二天结清。在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已支付给被告1万元,剩余的团队回来后二天结清。在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已支付给被告1万元。2000年4月27日,原告又付给被告1.5万元。同年4月30日,被告临时变换路线和交通工具,次日凌晨2时许,原告20余名教师乘坐被告安排的浙J—18055客车,在途经福建省柘荣县境内,发生翻车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9人不同程度受伤。
今年4月16日,原告温岭市某文化技术学校因这次交通事故造成19名教师不同程度受伤,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由,将被告黄岩某旅行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万元、预付款1.5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代课费5.3万元人民币。
被告黄岩某旅行有限公司辩称:因交通事故给原告温岭市某文化技术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事实,对其的合理要求应当赔偿,但定金不同意双倍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保障原告方的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现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赔偿,预付款和定金应当返还,对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已要求赔偿实际损失又要双倍返还定金,于法律不符,故不予支付。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之规定,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应国华 苏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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