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合肥11月21日消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日前批准了该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许可对省九届人大代表刘峰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报告。
据安徽商报报道,刘峰系安徽省九届人大代表、省第八届政协常委、阜阳市颍东区工业局副局长。2001年10月25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峰涉嫌行贿阜阳原市长肖作新及其妻周继美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1998年初,刘峰在肖作新、周继美的斡旋下,与阜阳卷烟厂签订了80个香烟户外灯箱广告合同,广告费56万元人民币。刘峰收到第一笔广告费27.5万元后,周继美向刘峰要20万元,后又表示,钱可由刘峰暂用,刘给其打了借条,月息1分5厘。
同年5月,刘峰收到人民币28.5万元后,又给周继美写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月息1分5厘。同年8月,在肖作新在场的情况下,由周继美牵线,刘峰与烟厂签订了30个户外灯箱广告合同,广告费人民币21万元。在广告费到刘峰造纸厂帐户后,周继美再次要刘给她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月息1分5厘。以上周继美三次共收受刘峰人民币70万元。
刘峰妻子为颍东区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1999年2月,刘峰为其妻提升为颍东区公安局副政委一事,带6万元到肖作新家,把钱交给周继美,要求肖作新、周继美帮助,过了约三个月左右,周继美告诉刘峰事情未办成,又把钱退给刘峰。
省检察院在报告中认为,犯罪嫌疑人刘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76万元,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9条规定,涉嫌行贿罪,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拟对刘峰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鉴于刘峰系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有关规定,省检察院特提请许可对刘峰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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