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陆萍 记者刘建)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依据最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规定的“诉前禁令”条款,受理了一起诉前停止侵犯知识产权的申请。
申请人江苏天友保健器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冯某称,2000年,天友公司对其产品138—030E气血循环机所附的图文并茂的产品说明书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了著作权登记。冯某亦即得到该种气血循环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今年7月,天友公司和冯某发现在上海新世 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由福州三优电子有限公司和北京万家喜商贸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三优牌”气血循环机,侵犯了冯某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而且“三优牌”气血循环机的产品说明书抄袭了138—030E气血循环机的产品说明书。根据最新修正的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有关条款,“作者、专利权人在起诉前有权申请法院先行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为此,冯某和天友公司分别向法院提出申请,责令福建三优公司、北京万家喜公司和上海新世界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三优牌”气血循环机,并停止印制、发行及封存“三优牌”气血循环机产品说明书。同时,冯某和天友公司分别以侵犯专利权和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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