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律师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标准(暂定)》昨天由物价部门公布后,上海市司法局的有关负责人立刻约见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解释。他说:“‘办法’和‘标准’的出台,从长远看并不是收钱多少的问题,而是一个如何保护当事人权益,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提高律师服务质量的问题。”
他说,《办法》实施以后,将极大提高律师收费公开、透明和规范化,也促使律师行 业自觉地提高服务质量。他解释说,《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律师在签定收费协议时,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律师收费标准”,这实际上规定了律师收费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即在事前要主动、完全地讲明收费标准,服务过程中如有变动也要主动及时向当事人披露;事后结算费用时,应当出具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统一发票和《律师承办案件费用清单》。当记者问“如果当事人与律师对《清单》有异议怎么办”时,这位负责人说,《办法》第十六条已经明确规定:“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律师协会调解。”他还透露说,律师协会正在加紧制定收费纠纷的调解规则以及有关“明码标价”的配套措施。这位负责人说,《办法》和《标准》实际上是一个过渡产物,所以称为“试行”和“暂定”。随着律师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律师服务最终应依靠市场调解,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
(记者东悦杭通讯员施妍萍)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