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疑犯有没有精神疾病?三家精神疾病鉴定机构竟然作出三个鉴定结
论。这是发生在珠海的一件怪事。前天上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该
人命案犯罪嫌疑人精神疾病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案发三楼扔下老总老婆
记者从庭审中获悉,犯罪嫌疑人张林发从无锡市回珠海市华晶电子公司
对账和报销差旅费,该公司总经理李克尧发现其报销差旅费单有作假行为,
向张林发指出,并要会计加以核对,同时张林发觉得公司拖了二十天未将其
该拿的销售款提成291195元给他,是公司和总经理李克尧疑其经济上
有问题,准备查他。张林发非常害怕,也产生报复公司和李克尧的想法。6
月12日上午9时,张林发在公司三楼阳台看到李淑英(李克尧的妻子,华
晶公司员工),遂将李淑英抱起从三楼阳台往楼下扔,随后自己也在原地跳
楼,造成李淑英当场死亡,张林发双脚粉碎性骨折。
结论一被鉴定人无精神病
据了解,在张林发被拘捕期间,张林发的辩护人员向公安机关提出张可
能有精神病,提出为张林发进行精神疾病鉴定。
2000年9月20日,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张林发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2000年10月份该
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1)案发当天8时许,厨房工人某某在宿舍曾与被
鉴定人交谈,问其吃早餐否,被鉴定人说吃了,并说准备到公司。(2)被
鉴定人是自己步行到公司的,方向路线并无错误。(3)被鉴定人杀死的是
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总经理李某的妻子李淑英,当案发后李某抱着自己的妻子
在哭,被鉴定人受伤在地上还瞪着眼睛看着李某说:“这就是后果。”这些
都说明被鉴定人作案时及作案前后意识都是清楚的,且无辨认能力与控制能
力的障碍,亦无精神病症状的支配。结论:被鉴定人对自己的作案行为应具
有全部责任能力。
结论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2001年3月8日,当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林发杀人案时
,被告的辩护人又提出张林发在无锡的姐姐患有精神分裂症,即存在有家族
病史。
针对这一情况,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委托“广东省精神疾病司法鉴
定委员会”对张林发进行司法鉴定。同年7月24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珠
海市中院合议庭当庭宣布,根据《刑事诉讼法》120条的规定,“广东省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没有合法的鉴定资格,该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无
效。
随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又委托“深圳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对张
林发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份2001年6月12日作出的《精神疾病
司法鉴定报告书》认为,被鉴定人张林发为偏执性精神障碍,在急性妄想状
态下作案,其作案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结论三应负部分刑事责任
“深圳市司法精神疾病鉴定组”鉴定结果作出后,原告提出异议,并向
法院出示了江苏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病医院)提供的张林发的姐姐张
炳珍无在该院住院情况,提出被告方有弄虚作假行为。
2001年8月28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佛山市精神疾病司
法鉴定组”对张林发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这份10月9日作出的《精神
疾病司法鉴定报告书》认为,被鉴定人有“急性应激性精神障碍”,“责任
能力评定:被鉴定人作案时无意识障碍,辨认能力正常,但自我控制能力减
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应负部分刑事责任
能力”。(本报记者 黄殿晶 通讯员 任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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